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复试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4号)和教育部有关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华东*法大学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华*办[]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调剂工作方案。一、调剂原则
1、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原则上按考生初试成绩等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2、专业方向生源不足,而该专业方向所在招生专业(同一专业代码)生源充足的,该专业方向应从参加该招生专业复试考生中根据考生意愿择优录取,不再接收调剂。
二、调剂办法
1.*事法学接收校内外国际法学、*事法学二级学科专业生源调剂;区域经济学、金融学和国际贸易学接收校内外经济学学科门类下设各专业生源调剂;教育经济与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接收校内外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专业生源调剂;外国语言文学接收校内外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生源调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接收校内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生源调剂;中外*治制度、比较*治、国际*治接收校内外*治学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生源调剂。
2.非全日制公共管理硕士接收管理类联考专业学位(仅限报考MPA)生源调剂;非全日制会计硕士接收校内外管理类联考专业学位生源,且为在职定向就业考生调剂。
3.对申请我校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4.专业方向生源不足,而该专业方向所在招生专业(同一专业代码)生源充足的,该专业方向应从参加该招生专业复试考生中根据考生意愿择优录取,不再接收调剂。
三、调剂要求
A类:学术型学科
1.*事法学(代码)
接收报考国际法学、*事法学专业且符合调剂专业复试资格要求的考生。
2.区域经济学(代码02)
(1)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统一划定的经济学门类一区复试分数要求;
(2)申请调剂专业和第一志愿专业相同或相近;
(3)考生初试科目和申请调剂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应相同。
3.金融学(代码04)
(1)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统一划定的经济学门类一区复试分数要求;
(2)申请调剂专业和第一志愿专业相同或相近;
(3)考生初试科目和申请调剂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应相同。
4.国际贸易学(代码06)
(1)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统一划定的经济学门类一区复试分数要求;
(2)申请调剂专业和第一志愿专业相同或相近;
(3)考生初试科目和申请调剂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应相同。
5.外国语言文学(代码)
接收报考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且符合调剂专业复试资格要求的考生。
6.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代码)、思想*治教育(代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代码Z1)、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代码06)等专业接收报考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且符合调剂专业复试资格要求的考生。
7.教育经济与管理(代码)、公共安全管理(代码Z2)等专业接收报考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且符合调剂专业复试资格要求的考生。
8.中外*治制度(代码)、比较*治(代码Z1)、国际*治(代码06)等专业接收报考*治学一级学科下设各专业,且符合调剂专业复试资格要求的考生。
B类:专业学位
1.非全日制公共管理(代码)
(1)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统一划定的调入专业一区复试分数要求;
(2)申请调剂专业和第一志愿专业相同;
(3)符合调入专业报考条件。
(4)考生需在上海教学点上课。
2.非全日制会计(代码)
(1)初试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调入专业复试分数要求;
(2)申请调剂专业和第一志愿专业相同或相近。
(3)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考生,且录取时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四、调剂程序
所有申请校内或校际调剂的考生,均必须在规定时间(5月20日0:00——12:00)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