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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7 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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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网友反映,自己是年后的统招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参加内蒙古鄂尔多斯古杭锦旗和准格尔旗的教师招聘时,均被以“学历不符,非全日制学历”的理由拒绝。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应称,确实存在有关考试组织人员不了解相关*策,在资格审核时对非全日制学历未予通过的现象,为此郑重道歉。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歧视对待,处理不能止于致歉

听上去,当地的态度很诚恳,但是,此事不能就此结束。要消除学历歧视,必须动真格启动问责,否则,一句道歉就能应付过去,谁还会把公平就业当回事?

招考工作是*策性很强的工作,负责人员不了解有关*策是一种失职。而且,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和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并非新规,而是四年前就有规定明确的。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年2月日后录取的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就业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如何理解“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眼下有地方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区别对待,设置不合理的报考资格条件,如果一句招考已结束、报名工作已结束,就把提出质疑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打发掉,那“不得”二字,对具体招录工作起不到任何约束,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要切实强化就业权益保护,对此事的处理应该是,至少对还没有举行考试的招考工作,重新组织报名,对违规现象严肃纠正,另外还应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当下,还有一些社会舆论支持“全日制研究生就应该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同”,因此消除学历歧视,还必须两手抓:一手抓教育质量保证,确保不同教育形式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一致;一手抓公平就业,把就业权益保护做到位。(via光明网)

如何消除“非全日制”学历歧视

仅仅因为所持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系“非全日制学历”,便被相关招录单位认定为“学历不符”,这种做法显然并不合理,明显属于学历歧视。这种学历歧视,不仅涉嫌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际上也明显违背了教育部的相关要求。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之所以会出现针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歧视,主要是出于一种误会和偏见。如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误会成了此前的“在职研究生”,或者“非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要知道,根据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年起,统一组织实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这意味着,从年起,“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除了具体修学方式(“不脱产”与“脱产”),在其他各个方面——无论是招生录取,还是培养标准,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实际上都已没有什么区别,执行的都是统一、同一标准。在这种背景和语境下,再以有色眼镜来歧视性地看待、对待“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显然不仅已丧失了基本的合理性,也显得有些落伍、不合时宜。

面对针对“非全日制”的学历歧视,除了要强调其主要出于误会和偏见,恐怕同时也要意识到,在招生录取环节,囿于社会认可度不高,报考普遍遇冷、生源严重不足,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实际录取分数线在许多高校都普遍明显低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乃至过线就录取,甚至很多分数低的考生会直接被调剂到“非全日制”。而这种录取分数线上的差距,无形中也会影响“非全日制”的生源质量,进而影响社会对其含金量的认知和评价。

因此,要想有效避免消除“非全日制”的学历歧视,或许还需两手抓:一方面,要着力祛除各种想当然的误会和偏见,向整个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大力宣传普及有关“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事实真相,让人们充分了解到,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除了修学方式,其实已没有什么根本不同;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改进上述统筹工作,确保相关“统一、同一”工作能真正名副其实、充分到位,以便整个社会能尽快充分信服信任非全日制学历的含金量。(via北京青年报)

岗位招聘,非全日制研究生被排除在研究生可报考范围之外是近年来屡见不鲜的案例。在这次的教师招聘中拒绝非全日制硕士报考的行为,无疑违背了平等就业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伤害了部分考生的平等就业权。法律既然赋予了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就不该自设非法门槛。维护公平的就业求职环境,需要用人单位营造平等就业环境,对于同等学历求职者而言,不应再设置“非全日制”这扇“玻璃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学历证书只能证明求职者拥有某种层次的学历,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学历证书不能给出确定的答案。与其自裹束脚布限定拳脚,不如让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比试比试。声音:秋晨排版:小X思维导图:小吴往期精选警惕“恶评”让“救不救”成为选择题伪造清华录取通知书,却无法伪造人生颁发“蜗牛奖”,向慵懒散“开刀”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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